2024年5月20日修订的《环境犯罪指令》生效
修订的《环境犯罪指令》(ECD)现在已经发表在欧盟官方公报上,并且于2024年5月20日生效,代替2008/99EC和2009/123/EC指令。成员国必须在2026年5月21日之前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修订的《环境犯罪指令》(ECD)转化为本国法律。
此次修订旨在通过刑法加强对环境的保护,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。原有《第2008/99/EC号指令》被认为威慑力不足。
修订后的指令适用范围大幅扩展,例如,纳入了违反外来入侵物种扩散规则及非法船舶拆解的行为。此外,对于船舶污染物质排放(ship-source discharge)的刑事制裁措施已从《船源污染指令》转移至《环境犯罪指令》(ECD)。
根据第五条,自然人刑事责任包括最高十年监禁。根据第六条和七条,法人的刑事责任可处以全球年营业额5%或4000万欧元的刑事罚款。
根据《环境犯罪指令》(ECD),因船舶污染构成“环境犯罪”,需满足以下条件:行为具有非法性且为故意,或在特定情况下存在“重大过失”。修订后的《环境犯罪指令》(ECD)未定义“重大过失”——序言第27段明确,其含义应根据成员国国内法解释。
这意味着,《环境犯罪指令》(ECD)规定的责任门槛与《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》(MARPOL)并不一致,后者要求存在“造成损害的故意,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”;也与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不一致,该公约规定,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,除非发生“故意且严重的污染”行为。这一更低且更不精确的门槛,可能导致各成员国在处理方式上缺乏一致性。由于所有成员国都已将《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》纳入本国法律,并已规定了制裁措施(包括刑事制裁),在相关案件中,这些措施可能会继续适用。
国际保赔集团与国际航运公会都同欧盟委员会展开了深入交流。他们一方面竭力劝阻欧盟委员会,避免造成《环境犯罪指令》(ECD)与《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》(MARPOL)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;另一方面,也提醒欧盟委员会注意“严重疏忽”这一表述在法律定义上的缺失。可惜,这些努力最终都未能成功。
《环境犯罪指令》(ECD)的全文在此处获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