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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函

在没有出示正本提单、或在提单指定以外的港口、或两者兼而有的情况下交付货物,会员被要求接受承租人或其他方的保函(LOI),这是业内常见的做法。

如果要求凭保函提货,会员应仔细审视其立场。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不在协会保险范围内,即便会员取得了保函也不能使其重新获得保障。保函实际上是替代了协会的保险,因此,会员在接受保函时,一定要确保该保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,并且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足以使其承担责任。协会建议所有的保函都应由一流的银行加签。

为此,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制定了标准版本的保函措辞以供会员使用(点击下面链接获取)。在使用这一保函措辞时,请会员特别注意协会第 1 级规则第 2 条第 16 款附文 e,以及 2001/2002  年第 1 号和 2010/2011 年第 20 号会员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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